黑龙江科技大学鼓励学生创新创业政策及实施细则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2-11-17浏览次数:

黑龙江科技大学鼓励学生创新创业政策及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19-04-09 点击数:25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高校出台鼓励学生创新创业政策规定的通知》(黑教高函〔2015〕521号)要求,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6号)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 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方案》(黑教高〔2015〕48号)精神,顺应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形势,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黑龙江科技大学鼓励学生创新创业政策及实施细则》。

一、相关政策

(一)加大创新创业扶持力度

1、积极推进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在校内通过整合资源扩大创新创业实践场所,同时加强与社会企事业单位的合作,积极开拓校外实践基地,为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支持;学校各专业实验室、创新实验室免费向参与创新创业项目的学生开放;依托科大公司等建立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争取实现大学生科技成果转化。

2、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大力支持创新创业实践。改革学籍管理制度,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放宽修业年限,允许学生根据创新创业的需要,调整学业进程,对于休学创业并取得初步成效、完成公司登记注册的学生,其学籍可保留八年(从入学年算起);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累计与转换制度,学校根据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的实际情况奖励相应的学分,并将奖励学分累加,进行课程置换,记入毕业标准学分,完成学分转换。

3、加大创新创业支持力度。学校每年下拨专项资金用于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活动的开展,成立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创新创业沙龙、创客空间,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论坛等;设立创业教育指导中心,为学生创业实践开展全方位服务;科大公司为科技创业的学生提供场地租金优惠,并给予业务指导;积极拓展校外渠道,借助社会资源推动学生创业企业的发展。

(二)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1、加强创新创业教育与培训。将创新创业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设立必修学分,开设系列课程,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定期举办以“创新创业教育”为主题的专题讲座,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定期开展创新创业竞赛活动,激发学生创新创业热情,提高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引入创业培训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对学生创业进行专业辅导与培训,增强学生自主创业的信心。

2、实行创业导师制。学校将选派热衷于创业教育的教师,加强培训,做为专职学生创业导师,同时聘请企业管理、产业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做为兼职学生创业导师,实行一对一帮扶与指导,全面提升学生创业能力。

3、完善学生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学校积极创造条件为学生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各类扶持资金申请、企业登记注册以及商务、融资等方面的“一站式”咨询服务,并为大学生自主创业建立畅通的创业融资、成果转化及项目合作交易渠道;积极与银行、风投、券商等机构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合作,拓展学生创业企业和项目的融资渠道。

二、实施细则

(一)创新创业教育开展的办法

学校将创新创业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设立了4个学分的必修课,其中创新创业教育2个学分,创新创业训练2学分,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和开展创新创业训练;聘请知名科学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定期进行创新创业讲座;大力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主题教育活动,并将省情和相关政策纳入活动中;设立专项资金,面向全体学生开展科技创新立项,支持学生开展创业实践。

(二)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办法

学生开展创新实验每项计0.5学分、发表论文每篇计1学分、获得专利每项计1学分、自主创业成功计2学分,素质教育或创新创业活动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表彰,每项计1学分,累积学分计入到学生总学分之中,可以置换公共选修课学分或至多2门专业选修课的学分,成绩按80分记载。

(三)学生创新创业延长修业年限或转专业办法

学生可根据创新创业的实际需求,提出调整学业进程的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或休学(创业取得实质性的阶段成果)或申请转专业。履行相关手续,并提供实证材料,经学校批准,可延长修业年限或转专业,创业修学至多可连续休学二年,学籍保留八年。

(四)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奖励办法

对于指导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取得优异成绩,在各类比赛中获奖的教师,学校将根据获奖级别分别给予奖励;对于成功创业或科技成果转化带来经济效益的学生,学校将根据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三、创新创业的管理

(一)创业教育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开设创业基础、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等课程。校团委负责组织开展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立项和验收。

(二)创业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对有创业意愿的学生进行指导和专业培训,建立学生创业档案,协助学生办理创业手续,选择场地、企业经营策划、争取政策支持等。

(三)校团委负责为全体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学生建立学分“存折”,对学生进行创新创业进行学分积累,定期与教务处研究为学生进行学分转换。

(四)教务处负责为开展创业实践的学生办理调整学业进程进行休学创业或转专业,保留学籍等工作。

                                                                      2016年1月7日